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救國團各鄉鎮市區團務委員會設置辦法
內政部83.02.24台(83)內社字第八三0四四一八號函覆備查 內政部84.03.07台(84)內社字第八四0五0六八號函覆備查 本團84.0511(84)青社字第0九八六號函頒發實施 壹、總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團組織章程第廿條之規定訂定之。 第 二 條 各鄉鎮市區團務委員會(以下簡稱團委會)之名街,應冠以 各該鄉鎮市區行政組織名稱。 第 三 條 團委會會址,應設於各該鄉鎮市區行政區域內。 第 四 條 團委會所推動之團務工作與活動,應接受當地縣市團務指導 委員會之輔導與規範。
貳、工作目標 第 五 條 團委會之工作目標: 一、協調解決社會青年切身問題,滿足正當願望。 二、激發社會青年愛家愛鄉意識,培養愛國情操。 三、倡導正當休閒活動,改善社會風氣。 四、推展社區服務工作,發揮倫理仁愛精神。 五、配台政府政策,促進地方安定和諧。
參、義工同志 第 六 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,具備下列各條件者,得由本團各縣市團 務導委員會,報請總團部核聘為各該鄉鎮市區團委會之義 務工作同志(簡稱義工同志)包含諮詢委員、委員及服務 員: 一、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,十八歲以上者。(諮詢委員不在 此限) 二、具有高中(職)以上學歷者。 三、認同與支持團的工作目標者。 四、對青年活動與社會服務工作,具有熱忱並志願奉獻心力 者。 第 七 條 義務工作同志之權利義務如下: 一、發言權。 二、提案權、建議權。 三、接受榮譽表彰權。 四、享有使用本團各事業單位優惠權。 五、遵行團委會組織章程及決議。 六、擔任團委會指派之工作與任務。 七、參加團委會工作月會及有關活動, 八、參加本團教育訓練活動。
肆、組織 第 八 條 團委會置委員七至十七人;會長、副會長各一人,其人選由 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就委員中遴選報總團部核聘之。 第 九 條 團委會置總幹事、副總幹事各-人,並設研修組、活動組、 行政組、連絡組、研發組、各置組長一人。 第 十 條 各團委會之義工同志平均人數以五十五至六十五人為原則 第十一條 團委會服務員可依其興趣需要,或由會長指派,擔任各組之 工作任務。 伍、聘任 第十二條 義工同志聘期為一任兩年,並自聘任當年元月一日起至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,由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報請總團部核聘 之,聘期屆滿後,得依實際需要續聘或解聘、聘期中如因職 務異動或新聘義工同志,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應適時辦理增 改解聘作業。增改聘同志之任期自發聘之日起至該任期屆滿 為止,其中會長、副會長、總幹事、副總幹事及各組組長之 任期在一年以上時,該任期視同為一任;若末滿一年者,則以 代理發聘。 第十三條 會長、副會長、總幹事之職務,任滿一屈後,原則不得連任。 但若基於特殊需要,必須續任者可由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專 案報請總團部核聘之。續聘以一任為限。 第十四條 新聘會長、副會長必須曾任委員或總幹事。 第十五條 新聘總幹事或副總幹事以由曾任組長之服務員中遴選為原 則,如基於工作需要,總幹事職務亦可由委員兼任。 第十六條 義工同志如本職異動或遷栘至他縣市,仍志願繼續服務者, 得至新工作地或住地所在之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辦理隸屬 基層團務組織之轉移。
陸、職責 第十七條 會長之職責: 一、遵行組織章程,把握工作目標,綜理會務。 二、對外代表團委會,結合社會資源,建立良好工作關係。 三、召開委員會議、工作月會,或其他臨時會議。 四、籌設聯絡會所,以便推展團務工作。 五、得檢視工作需要,適時調整團委會有關人事,經委員會 議通過後報請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依規定核定之。 六、增進團委會義工工作加能及情感交流。 第十八條 副會長之職責: 一、襄助會長處理會務。 二、會長公出或不克執行職務時之代理人。 第十九條 委員之職責: 一、出席委員會議及工作月會。 二、分工督導團委會各工作組之業務。 三、提供有關團務工作之興革意見。 四、結合社會資源協助團務發展。 五、參與審查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。 六、參與義工夫彰及增改解聘審查事項。 七、接受會長委辦之其他團務工作。 第 廿 條 總幹事之職責: 一、承正副會長之命,策劃辦理各項團務工作。 二、督促各組訂定並執行上作計劃。 三、策劃辦理義工同志甄選、訓練、聯繫及服務工作。 四、承會長之委任,負責保管團委會印信。 五、規劃管理團委會之公文檔案。 六、列席委員會議並提出團務工作報告。 七、其他團務工作之推展與活動之舉辦‧ 第廿一條 副總幹事之職責: -、襄助總幹事辦理各項團務工作。 二、總幹事公出或不克執行職務時之代理人。
第廿二條 各組工作之職掌: 一、研修組: (一)辦理委員會議及工作月會。 (二)辦理義工同志之甄選、見習與職前講習。 (三)辦理義工同志之住職訓練與專長研習。 (四)辦理義工同志增改(解)聘工作。 (五)辦理義工同志榮譽表彰之申請, 二、活動組: (一)辦理慶典活動。 (二)辦理休閒活動。 (三)辦理社區服務活動‧ (四)辦理學術、藝文及體能活動。 (五)辦理義工同志及眷屬聯誼活動。 三、行政組: (一)辦理團委會財務工作,並定期向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填 報財務報表。 (二)辦理義工同志之服務工作。 (三)辦理義工同志資科之建立及管埋。 (四)辦理義工同志之慶生活動。 (五)辦理團委會公文檔案管理及各種器材保管工作。 (六)支援團務活動所需之行政事務工作。 四、連絡組: (一)辦理青年急難扶助工作。 (二)辦理有關拜會、接待及與其他基層團務組織或機關學校 社團之合作與聯誼事宜。 (三)負責與傳播媒體聯繫協調及團委會新聞發佈事直。 五、研發組: (一)研訂年度工作計劃。 (二)研訂團委會工作發展計劃。 (三)負責特定專案或活動企劃案之研究開發。 (四)在現行組織型態下,依義工專長、服務意願及社會需要 ,經由自動選擇或功能分配,擔任平時或定點、定時之 文化、環保、休閒、慈善,醫護、公益,等類義工。
柒、會議 第廿三條 團委會每月召開工作月會-次,其目的為: 一、促進義工同志對團務工作之瞭解,以加強其參與感與責 任感。 二、提供義工同志自我研修與訓練之機會。 三、檢討當月活動得失,以期提昇活動品質。 四、策劃未來之活動,並作討論與分工。 五、促進彼此情感交流與聯繫。 第廿四條 團委會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乙次,討論重要問題,並決定 應提月會討論之重要議案、活動計劃及工作報告。 第廿五條 委員會議由會長主持,總幹事、副總幹事暨各組組長列席, 工作月會則可視需要由各委員輪流主持之。 第廿六條 會長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並主持之。
捌、諮詢委員 第廿七條 凡對團務工作熱心,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,得由縣市團 務指導委員會遴荐,報請總團部核聘為各該團委會之諮詢 委員,其聘期為一任兩年,聘期屆滿後,得續聘之,其名 額不得逾該團委會義工總人數百分之十五。 一、曾任常務委員或會長者。 二、逾齡之績優委員。 第廿八條 諮詢委員之權責: 一、提供經驗與意見以為會長推展團務之重要參 考。 二、參加重要活動,並得列席委員會議。 三、協助團委會建立良好公共關係,爭取社會資源。
玖、解聘 第廿九條 義工同志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得報請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 轉報總團部解聘之: 一、言行違背法律及損及本團聲譽者。 二、服務意願低落,逾半年不參與團務活動者。 三、本職調離或居所遷移無法繼續參與團務工作者。
拾、經費 第三十條 團委會經費來源: 一、舉(委)辦活動之收入。 二、接受個人或機關團體之贊助。 三、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之補助。
拾壹、附則 第三-條 團委會視工作需要,以會長名義聘顧問若干,協助團務推展, 其任期與會長同。 第三二條 義工同志在團委會之各項職務,均為義務無給職。 第三三條 團委會之設置、裁併,由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視事實需要報 請總團部決定之。裁併或撤銷時現有之財物與器材,均由縣 市國務指導委員會全權處理;原屬義工同志亦得依其意願輔 導參加其他團委會繼續擔任義工,其權利義務相同。 第三四條 本辦法經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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